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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交通运输保障 盟交通局、铁路乌兰浩特站、民航乌兰浩特机场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盟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盟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盟卫生主管部门和盟经济委员会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兴安盟支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盟公安局、武警兴安盟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兴安军分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8 物资保障 盟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盟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盟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盟行署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盟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 盟地震局、盟行署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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