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盟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5.3 保险
盟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盟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盟行署和内蒙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各级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盟通信部门应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兴安盟地震应急救援分队灾区
所在旗县市地震应急救援分队 | 邻近盟市地震紧急救援分队
邻省(区、市)地震救援队 |
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区、市)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区、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地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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