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兴安盟行政公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Ⅱ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兴安盟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盟内震级≥4.0级的地震,兴安盟地震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迅速确定地震参数,并与内蒙地震局台网中心取得联系进行核实,并向盟委、盟行署领导和地震发生地区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4.2.2 兴安盟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盟、旗县市地震部门;盟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盟行署和内蒙地震局。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向盟行署和内蒙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并向盟地震局报告,经盟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盟行署和内蒙地震局;有关旗县市地震部门和地震灾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盟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地震灾情,及时向盟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2.4 震情灾情公告
盟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盟地震局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