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4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兴安盟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兴安盟地震局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特殊时期戒备
8.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9. 附则
9.1 制定、修订与解释
9.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修订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或与邻省(区、市)、盟市交界区域发生地震对我盟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