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
(绍政发〔2008〕3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
  (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实行门诊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3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划入退休人员医保IC卡。
  (二)门诊补贴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补贴当月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
  (三)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门诊补贴所需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调整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
  三、完善外出就医管理
  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情严重或疑难病症需转外地就医,应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同意,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转外地就医,原则上限于本省省级和上海市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保局核准,允许向市外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每次转外地就医只许选定一家医院。外地就医产生费用的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