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督查内容和职责划分,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和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8〕15号),继续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督查内容和职责划分
(一)综合督查具体内容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4.按照并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具体内容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投入等情况;
3.按照并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职责划分
1.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相关委、局配合。
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天燃气、化工、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等:由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建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燃气等:由市建管委负责。
4.民爆: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5.道路交通: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铁路、电力:由市经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