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五月九日
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常委会议关于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原太原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太原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管理的副县(处)级事业机构。
一、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文化市场行政法规及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受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委托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查处文化市场重大违法案件。
(四)指导县(市、区)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导、考评县(市、区)文化行政执法工作。
(五)抽查县(市、区)文化市场监管情况,实施全市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六)协调配合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内设7个职能科室(副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总队综合性工作。起草总队年度计划、总结等全局性工作文稿,管理、协调、处理总队机关行政事务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承办人事、财会工作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法纪科
负责总队法制宣传实施工作。管理执法文书档案,承办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开展市场调研,提出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建议。组织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承担总队行风建设工作。
(三)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