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信社于每季末月10日,将各借款妇女本季度到期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列表提供给乡妇联,并协助妇联组织进行利息通知与催收;
2.各借款妇女于每季末月20日营业终了前,将到期贷款利息,以联保小组为单位,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的存款帐户;
3.农信社于每季末月21日十二点前,将盟城投公司帐户内还息资金直接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此后存入的偿还拖欠利息的资金,农信社负责于每日下午四点统一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由盟城投公司提供;
4.农信社于每季末月21日营业终了,将贷款利息偿还情况,列表提供给乡妇联,由乡妇联下发村委会,进行利息偿还公告;
5.对未偿还利息的借款妇女,由旗(县)妇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金偿还
1.各借款妇女按照《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约定,于每笔本金到期日前1日,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农信社的存款帐户;
2.农信社于还本日1日前,将盟城投公司帐户内还本资金直接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此后存入的还款资金(含当期应收本金和累计拖欠本金),农信社负责于每日下午四点统一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由盟城投公司提供;
3.农信社于每半年末月25日前,将近半年借款妇女贷款本金偿还情况,列表提供给乡妇联,由乡妇联下发村委会,进行本金偿还公告;
4.对未偿还本金的借款妇女,由旗(县)妇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第八章 贷款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监管要求
1.项目信贷管理由妇联牵头,负责建立监管台帐,按月到借款妇女家中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妇女家庭及生产经营情况,更新监管台帐,提醒、督促按期还款;
2.盟妇联牵头,组织妇女微贷款业务领导小组,按季抽查妇女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3.在日常信贷管理过程中,如了解到某借款妇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遇到较大困难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则需要立即电话上报旗(县)妇联,旗(县)妇联做好记录,并研究对策,必要时会同盟城投公司,将情况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
4.这项工作由盟妇联制定操作细则。
第九章 不良贷款化解
第二十四条 启动联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