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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每年1月和7月,由村委会按照《借款妇女信用评级标准表》进行信用评级的复核,再次打分评价,并上报业务审查小组进行审定。如在复核时点,借款妇女尚未得到开发银行贷款,则不需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
  对信用评级复核时,评级结果为D级的借款妇女,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评级结果下降至D级的借款妇女,不再受理后续借款申请;对评级结果上升至A级的借款妇女,可在前一笔借款未清偿前,再次提出借款申请,但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贷款条件。

第四章 贷款审查及公示

  第十二条 乡镇审查
  1.乡(镇)妇联牵头,汇总形成一览表,并电话通知旗(县)妇联、盟城投公司;
  2.旗(县)妇联组织业务审查小组召开业务审查会议,共同对信用评级结果及借款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要素包括借款妇女信用状况、贷款用途与地区产业发展相关性、联保落实情况等,形成审查纪要;审查办法见附件4;
  3.业务开展初期由开发银行巡回工作组负责组织并主持召开审查会议;盟城投公司负责通知开行有关人员;
  4.审查通过后,由旗(县)妇联保存借款申请表、信用评级结果等基础资料,并汇总上报盟城投公司,同时抄报盟妇联。
  第十三条 贷前公示
  1.贷款审查通过后,乡(镇)妇联将一览表反馈各村委会;
  2.由村委会利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贷款受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联保小组名称、借款妇女姓名、借款金额、贷款用途;
  3.公示期间,村民可向村委会口头或书面反映情况,并形成工作纪录,由村委会保存,不得向被反映人透露相关信息;
  4.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村委会将公示结果以电话方式上报乡(镇)妇联;
  5.乡(镇)妇联将公示结果以传真或电话方式上报盟城投公司。
  第十四条 贷款评审
  1.首次开展此项业务时,各旗(县)政府向盟城投公司出具“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承诺文件,并签订《“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资金使用协议》;
  2.盟城投公司根据贷款审查纪要,撰写妇女微贷款申贷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与审查纪要、借款妇女名单一并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

第五章 贷款审批及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开行审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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