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试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附件:《兴安盟行署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兴安盟行署关于国家开发银行 “巾帼致富星火工程”
--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顺利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的实施,有效支持全盟妇女就业、创业,同时规避操作风险,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项目受理
第一条 贷款模式
采用平台统贷模式。由兴安盟城市发展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盟城投公司”)作为贷款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统一申请贷款。待开行发放贷款后,盟城投公司委托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农信社”),将贷款资金分解发放给各申请贷款的妇女。各借款妇女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我盟妇女,先期为试点地区的农村牧区妇女,随着业务推进,逐步扩大支持对象。
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在55岁(含)以下;
2.本地户口;
3.有劳动能力,勤劳肯干;
4. 近三年无新增不良贷款记录;
5.非民政部门的救济户;
6.家庭和睦;
7.家庭成员中无好赌等严重不良嗜好者。
第三条 贷款条件
1.贷款期限: 2年(含)以内;
2.贷款品种:营运资金贷款;
3.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个体经营等生产性支出,同时应符合当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思路。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投入房地产、有价证券、楼堂馆所、娱乐洗浴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服务业以及落后文化活动、宗教类设施,不得投入破坏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的生产项目;
4.贷款额度:不设下限,一般在1万元以下(含),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联保小组内各妇女贷款额度基本均等;
5.贷款利率:
开行发放贷款时,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农信社受托、发放委托贷款时,在此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10%。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新的基准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