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兴署字〔2008〕14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本地区妇女尤其是农村牧区妇女就业、创业问题,同步解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问题,推动农村牧区发展与社会稳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妇联和盟行署共同协商,决定在兴安盟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成立“兴安盟推进妇女微贷款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等。领导小组的成员为:
组长:盟行署副盟长张利,副组长:盟行署副盟长杨秉谦,成员:盟妇联主席乔霞,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盟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晓明,盟扶贫办公室主任张世伟,盟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张福君。
办公室设在盟妇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乔霞同志兼任。盟妇联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盟城投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盟扶贫办公室、盟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微贷款项目实施。
二、组织实施
首批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四个旗县开展试点。各试点旗县应成立由旗县长任组长、旗县妇联牵头的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旗县妇联、金融办、扶贫办、农牧业产业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办公室设在旗县妇联。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试点乡镇的初选,对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组织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负责贷后管理,督促本息回收,统计、总结地区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并就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与领导小组联系。
三、制度保障
盟行署制定了《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有关部门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试点工作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进行。
(二)试点所在旗县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逐级转发本通知,并提出具体意见落实到基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