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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八年一月八日

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
监测防控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兴安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保障兴安盟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秋冬季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林发明电〔2007〕47号)、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兴应急委办发〔2007〕1号、《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多年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控、救援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疫情的,应在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病料送自治区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血清学诊断。经自治区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后,立即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 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重大疫源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人将病料送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由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重大疫源疫病,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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