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查,按程序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政府法制办
(九)建立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度。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等行政执法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十)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换证工作。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开展2007年版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政府法制办。
三、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定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制度,落实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各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凡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程序和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组成部门的层级监督,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杜绝以权谋私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曝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仲裁行为,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工作服务市场经济建设、解决经济纠纷和矛盾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