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对行政审批和服务性审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2月26日至3月10日)。 各旗县市、盟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第四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和盟行署办公厅(2007)117号文件要求填报行政审批项目,并对本地本部门依法承办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同时将进驻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进驻大厅工作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于3月10日前上报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对审查审批事项进行汇总上报(3月11日至3月25日)。 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报送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盟本级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形成处理意见。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此期间要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软硬件建设。
第三阶段:依法核定审批主体和审批事项(4月1日至4月10日)。 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在盟内新闻媒体上公布,做好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法律依据及办事指南软件系统录入和盟、市行政审批部门入驻大厅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阶段:试运行( 4月11日至6月30日) 。盟、市行政审批部门派驻大厅工作人员全部进厅开展工作,制定试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服务大厅管理目标及规章制度,做好乌兰浩特地区行政审批项目和有关事项衔接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旗县市和盟直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监督检查全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各级法制部门要积极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搞好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要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宣传舆论环境;财政部门要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各进厅部门要充分保障本部门进厅工作人员设备经费。
(三)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盟市合一的运行管理体制,进驻大厅的单位统一使用“兴安盟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单位审批专用章由盟市监察局负责收回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