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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依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5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不足部分,在积极争取自治区对贫困盟市、旗县所属的影响旗县以上城镇和重要设施安全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的同时,地方财政应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3、积极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多渠道分流人员。
  (1)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科学设置人员编制。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拓宽分流人员就业渠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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