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各类水利工程按现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应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1、完善管理机构。堤防工程及完成除险加固和列入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水库工程,没有管理机构的要按照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机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性质、人员编制按改革精神确定。乌兰哈达、义勒力特灌域管理关系上收到乌兰浩特市水务局。
2、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兴安盟境内对全盟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及受益范围跨旗县市的水利工程(松辽委、自治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由盟水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影响和受益范围在同一个旗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实行盟市旗二级管理。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辖区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行政“一把手”是辖区水利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新建、续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制定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核批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工程管护用地确权定界不落实、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二)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
1、对水管单位机构和编制进行“两定”。
(1)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