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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3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2008年3月25日,盟行署召开了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兴安盟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国以来,我盟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盟的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革目标: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使我盟初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四)改革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是全盟已建和在建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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