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款预缴
1、预缴方式。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2、就地预缴。总机构本期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分配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应缴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汇划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税款征收。总分机构申报缴纳的税款,由总、分机构所在地征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按规定预算级次缴库。
(四)预算科目及入库管理
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01--1010439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税款60%列入中央级1010401--1010439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01--1010439项下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01--1010439项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中央、省与州市分享,按中央与省级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退库手续。
(六)跨州市经营微利企业所得税征管不适用本办法,由企业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集中纳税。
(七)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发生退税情况,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各分支机构应分摊退税额,通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从各级金库按中央60%、省级24%和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别退库。
(八)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烟草工业企业(红塔集团、红云集团和红河集团)所得税征管分配仍按《关于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预〔2005〕421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6〕789号)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