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08〕228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贯彻执行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方法
将省内企业划分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烟草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等四种类型,根据分类处理、简化操作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制定企业所得税征缴、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处理。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
为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对2008年前纳入中央跨省区分配企业和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及今后新增企业实行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