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定义务,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原则上应做到险税同步,确保每辆车足额缴纳保费的同时足额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当日将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车牌号码、电话号码、详细地址、邮编等情况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涉及税务和保险两个部门,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对圆满完成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解答具体业务问题,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代收税款工作。同时,要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报送的代收代缴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四、严厉打击拒缴,规范代收秩序
针对目前严峻的拒缴形势,5-6月份,各级地税机关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前一阶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对拒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款追缴。各地要根据《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的填写情况,安排专人向已填写拒缴登记表的纳税人,采取寄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形式,对拒缴的纳税人进行限期催缴,对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各地都要选取典型案例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从重进行处罚,公开曝光处罚结果,以打消其他纳税人逃税的侥幸心理。并于2008年7月15日之前将3-5个典型案例报送省局。对个别销售交强险业务人员纵容、唆使、诱导纳税人拒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
五、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代收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1.保险机构。鉴于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及财务核算特点,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按以下规定办理:
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所属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上级保险机构将税款按来源地分解后,分别向代收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