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前一阶段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5-6月份再集中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代收代缴有关政策规定;在办理车辆“交强险”和车辆销售等场所,悬挂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宣传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在各保险业务办理柜台上放置告示牌,告知纳税人车船税的代收方法,告示牌统一印制如下内容:“×××地方税务局告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和第
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同时告知拒缴车船税的后果,以此增强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此外,要强化保险机构依法代征责任意识,督促其对拒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切实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深化培训辅导,明确扣缴责任
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联系,掌握保险机构及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地区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搞好纳税辅导,强化扣缴管理。要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培训车船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税款解缴和退税的规定和业务流程;纳税信息传递、代征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等,提高扣缴义务人业务水平,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认真对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正面宣传力度,让其知晓收取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国家税款的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