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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已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6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8]第91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自2008年4月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行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而言,都尚属首次,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代收不均衡,代收率偏低。据统计,4月份全省平均代收率仅为23%。以省辖市局为单位统计,代收率最高的为46%,最低的仅为7%;以保险公司为单位统计,最高的为100%,最低的仅为1%。二是由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形式,导致部分税款入库地发生变化,使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单位发生争议。三是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了解代收代缴政策规定,加大了代收工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拒缴率居高不下。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车船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政策宣传极为重要。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观望、侥幸及逃避纳税心理。而扣缴义务人对代收代缴政策的掌握、理解尚不到位,个别销售交强险业务人员担心严格履行代收义务会造成保户流失,影响自身业务,不仅未能有效地向拒缴纳税人宣讲政策,甚至唆使、诱导纳税人拒缴,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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