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营运和管理;
(二)负责参保单位或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
(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四)受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确认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并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九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下称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如今后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国家新政策调整执行。其他用人单位,如职工年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由单位集中为职工申请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按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困难企事业单位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由困难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市区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7%的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县参保单位缴费率由各地在全面调查、认真测算、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其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456元(每人每月38元)缴纳,经确认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仍按荆政办发〔2006〕42号文规定的每人每年缴纳360元标准执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缴费来源及列支渠道:
(一)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助;
(三)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