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日
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是指客运车辆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同级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执法、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交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