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与目标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荆州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市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对一、二产业的支撑作用不强,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总体态势不协调,已成为制约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我市的经济结构、消费结构的深刻变化,加快服务业发展已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把加快服务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努力促进我市的服务业加快发展,确保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到2010年达到267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较2005年提高36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较2005年提高66个百分点),到2020年年均增长13%(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相配套、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度高、功能完善的服务业体系。
二、政策与措施
(一)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服务业发展。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依法享受同等待遇。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外贸、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科技、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投资经营。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全面取消省、市两级冠名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省、市两级冠名。凡新办鼓励类服务企业,只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标准均可登记注册,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交付。进一步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设定的前置许可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对特种行业要限期办理专项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