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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

  (二十三)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要以优质教育资源为依托,继续鼓励 “名校带民校,名校带新校,名校带弱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支持以公办民助、公办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教育凭证等形式引进市场机制,深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模式多样化改革。扩大教育合作交流,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探索国际和地区之间合作办学新路子。

  (二十四)妥善解决教育资产问题,加快城乡配套学校规划建设。凡村民集资集劳兴建、社会捐赠兴建、国家投资兴建以及其他形式划拨的各类学校资产,均属于教育资产,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收回。对属于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以围墙为界(无围墙的,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登记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予以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包括原使用的土地)处置,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处置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要从审批手续、房产销售、资质管理等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力度,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配套教育设施的过程中加强财政、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能,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按照“谁开发,谁配套”原则,落实配套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工作。特别是市本级和鹿城区“十一五”期间应迁建、新建、改建的35个配套学校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要立即解决城市改建与配套学校建设不同步、职责任务不清、计划资金不落实、拆迁征地不到位、规划与建设不统一等问题,确保各项目按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满足配套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需求。

  九、增加教育财政拨款,探索建立多元化教育投资体制

  (二十五)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两个提高”(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特别是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两个指标,各县(市、区)要制定逐年提高计划并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从2008年起,市县两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要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要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达到4%的法定要求。要按照市政府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长效机制,按照土地出让金3%的比例或按每年20%的增长率安排学校基建经费,以保证学校建设资金落实。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历年形成的债务,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起全面推进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力争在2年内化解教育债务。市县两级政府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并按照“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好管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止移用和抵冲财政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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