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提高高校学生总体素质和就业创业水平。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重视学生就业指导教育,支持高校分别建立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和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每名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大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做好高校稳定工作。
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鼓励和支持民间办学。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从2008年起,对自建校舍办学的民办职业学校,每培养1名中职毕业生补助600元,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30%补助。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视自身财力、学校类别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