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要坚持高效、务实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牵头部门要指导、帮助、督促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一般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材料送交与会有关单位。与会单位收到联审材料后,要及时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各协办单位应派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中层干部、窗口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出席联审会议。联审会议上,各部门一般应当场对联审件表态(同意与否或提出修改),并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签发。联审会议提出的意见以及下一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要在会议纪要中作出详细说明,并作为下阶段审批的依据。
(四)牵头部门应根据联审会议的意见按规定时限下达批文。需要相关单位协办的事项,有关协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管办和牵头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和市审管办共同组织安排。
(一)联合踏勘(验收)时间由牵头部门与申请单位(业主)协商后确定,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材料及参加部门的名单送交市审管办。市审管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并提前将资料送达。
(二)参加踏勘(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意见。缺席或虽有人参加但没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不得再进行现场踏勘(验收)。
(三)牵头部门必须做好踏勘(验收)记录,参加踏勘(验收)的各部门人员要当场签署意见。
(四)验收工作量特别大或个别项目情况复杂,有关单位要求单独验收,或确需再次踏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审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人要主动服务,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上一审批环节的牵头部门在完成本阶段审批工作后,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下一环节的审批程序,并主动与下一环节的牵头部门作好衔接。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和市审管办要加强对联合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后果或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