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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立项目会商制度。项目会商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评价,通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参加会商的部门为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等与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项目会商例会由市审管办召集,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确定相关协办部门,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综合审查和最终审批;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签署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相互征求意见或以其他部门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第七条 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审管办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部门。对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协办部门对牵头部门转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牵头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审批网将有关信息传输给协办部门,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协办部门。协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通过行政审批网反馈给牵头部门。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出书面决定的,要同时将书面决定抄送牵头部门。没有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协办部门,牵头部门要开具联系单征求其意见,联系单同时抄送市审管办。

  第九条 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当发出催办通知,超过催办通知规定时限仍无回复的,实行“超时默认制”,视为该协办部门已同意申请。牵头部门由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造成行政过错的或使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协办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管办和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召开。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可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部门提出,由市审管办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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