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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定点医疗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8年起对《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进行调整。参保登记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20日止,逾期不予登记;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限调整为参保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2007年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限由2008年6月30日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延长期内参保居民不再补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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