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秘[2007]302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确认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3、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4、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
5、旧伤复发的确认;
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