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8〕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核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富阳市、临安市、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东阳市、温岭市、玉环县,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海盐县、嵊州市、新昌县、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龙游市、江山市、常山县、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开化县、云和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每平方米为2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前款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明确征管机关
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三、明确减免税有关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