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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不缴、少缴或应解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已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未缴、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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