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逾期改正的,公民逾期1日处五元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1日处五十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三)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