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首次违反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规定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具体罚款金额:
(一)先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区间,再在区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二)先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比例,再按照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金额。
第十条 违法行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调查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在本裁量标准规定的处罚裁量幅度标准以下,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提出处罚建议应当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连同案卷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或提交执法委员会审议。
法制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件调查人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事实、情节不相符合的,有权提出变更处罚决定的建议,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或提交执法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公民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限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至30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