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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90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基层局(包括税务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下设的稽查局)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标准。
  第三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顺序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指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涉及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的,还要引用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的规定。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法律适用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所作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依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事项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的一般规定。
  (三)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规范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二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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