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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101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伪造、变造、真票假开、阴阳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我市税收管理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的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活动的具体方案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局长丁永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副局长王义平、总会计师吴杰、总经济师谷兆春同志担任,成员由王大明、刘洪波、崔金发、秦泮义、潘伟、石建华、丁琳、方铭辉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指导日常检查活动的开展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票证中心,联系电话:84384041、84384085,联系人:徐洪伟、于春江。

  二、工作步骤

  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的普通发票检查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6月10日至6月底)。市局统一制定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并召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动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征收局应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各征收局要对管辖区内房地产业(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建筑业(主要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2006年、2007年取得的单笔1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进行摸底调查(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单笔额度),经过筛选整理后,利用CTAIS系统中发票流向查询模块或税收管理员系统提供的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核查,通过核查梳理出案件线索,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检查阶段(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征收局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摸清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同时,在检查工作中还要结合纳税评估系统、“一户式”以及日常征管中有关数据信息,做好案头分析等工作,并以发票情况为线索进行延伸和拓展,力求全面查实企业涉税经营情况。对评估检查的企业,按照评估程序处理,经评估检查纳税人具有偷、逃、骗税或虚开发票嫌疑的,应按照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移交稽查局处理。力争查处一批严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件,以有效遏止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行为。在检查期间,应暂停办理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废业事宜。同时,各征收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检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市局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也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对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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