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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宣传和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项目、标准、金额、时间和程序,及时核定、审批、退减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金额。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督导,办理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签订、"五金"缴费、劳动仲裁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权益维护与保障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福利企业发生争议的残疾人职工在法律援助行动中提供帮助与支持;建立残疾人台帐和残疾人信息数据库,应民政、国税、地税部门提请,对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真实性给予确认并答复。

  第十九条 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代办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业务。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与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证件、劳动合同、"五金"凭证、工资凭证、残疾人职工就业档案等信息的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福利企业退减税收审批、残疾人办证的程序与环节进行监督,保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福利企业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当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福利企业采用与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福利企业的责任外,其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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