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建设的力度,增加供给量,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规模达到建筑总量的70%左右。市建设局要按照各地年度建设规划和计划,开展专项督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坚决纠正。对有禁不止、不按计划实施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管理,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全市土地出租、转让情况于近期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土地闲置期满不收回、不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费要严格控制在2%以内,利润水平控制在3%以内。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建立商品房项目价格跟踪检查制度,并将成本监督监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严禁在明码标价以外加收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十、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针对当前影响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不确定因素较多等情况,各级物价、统计调查、商务、粮食、农牧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健全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的日常监测制度;要重点加强对价格涨幅较高的生活必需品的监测,跟踪调查市场供应、生产成本、销售数量、库存和价格动态;要健全价格应急调控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政府报告。
十一、建立和完善价格补贴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研究建立物价上涨与适当提高对困难群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标准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价格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要密切关注价格过快上涨对困难企业职工生活的影响,选择一些典型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十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