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设市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状况较差,城乡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特别是扑救重、特大恶性火灾和抢险救援的装备还不适应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工作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6]163号),结合“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减灾启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包括农村在内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明确实施的目标、时间和要求。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建设、规划、交通、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及时摸清本地区在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差距,由消防部门提出建设意见和措施,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二、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的发布施行,规范了重点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的抗震救灾、即将举办的奥运会和自治区50大庆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对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安全。要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模式,推行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对单位内部运行管理体制进行创新,确定试点单位,培养典型,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