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向上争取普查经费;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1、选聘。
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人员。
(1)选聘条件。
普查员应满足下例条件: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能独立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环保知识,热心环保事业;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应满足下例条件的人员可作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水平;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当地情况,热心环保事业;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选聘来源。
普查员的主要来源为: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招聘及其他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
普查指导员主要来源为: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等。
2、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原则。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原则为,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2名普查员;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每8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2名。每10名普查员一般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3、培训。
市里负责县、市、区级骨干以及普查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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