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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审批;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统一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通知书》,报市财政局备案;不动产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评估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报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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