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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转让(调剂)。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指尚能继续使用,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

  (六)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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