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市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对于隐瞒不报、做假帐而造成清产核资数据失真,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国家清产核资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须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通过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效益。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等形式或阶段工作总结报送相关部门和市清产办。
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维国 副市长
副组长:周纪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远发 市国资委主任
罗 勤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建峰 市工商局局长
徐洪保 市房管局局长
高 明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张有斌 市国税局局长
黎国平 市地税局局长
张大贵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张大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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