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
《条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条例〉的通知》(陕政发〔2008〕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深刻领会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深刻认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有序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推进保护工作。按照陕政发〔2008〕1号文件精神,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旅游局等部门以及秦岭所在县区按照通知分工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各县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产业规划,落实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和补偿费等相关政策。
三、加强衔接沟通,争取上级支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中、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加大项目的争跑力度,推进秦岭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争取省上对列入“十一五”规划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小流域水土保持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加快工作步伐;争取省财政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列入预算;争取建立汉江受水区对水源区的补偿具体办法,依法对涵养水源及水源保护地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争取将区域内25°以上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并结合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抓好经济林改造,提高群众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