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每两年公开评选50名“大连市有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评选100名“大连市技术能手”,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取得市级职业大赛技术标兵、技术能手和优胜者称号的选手,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其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市、区市县、行业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做好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有条件的企业对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建立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对获得政府重奖的高技能人才,享受相应优秀专家健康疗养待遇。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如企业确属需要,经本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期退休,但不得超过5年。
三、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企业要建立发展、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职工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健全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结合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监督机制。对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企业可结合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企业可在重要生产岗位推行“首席员工”制度,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直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认定。企业建立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实行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三)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学生实习工作。全市有条件的企业要向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开放,为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院校提供兼职教师。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要提供教学和实习的基本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对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进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