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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强高技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为我市率先振兴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加快培养职业技能人才,全面提高我市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各级财政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技工院校的发展,并列入年初预算。对技工学校示范专业设置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在我市主导或紧缺工种中选拔1000名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技术工人参加高技能人才集约培训。各级政府要对实施上述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支持。
  (三)加大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力度。市政府定期公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企业可面向国内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我市紧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技师和35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技工,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或在校初、高中子女可以随迁。我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录用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工允许办理《居住证》。我市企业录用的高级技师、技工,已办理《居住证》,连续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迁入落户。对于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接受职业学历教育,毕业后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市农村学生,落户时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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