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赠阅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设"公开、透明、高效"政府的需要,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省政府公报》)由原来的月刊改为半月刊,并增加印数,扩大赠阅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赠阅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公报》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省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政策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从2008年起,《省政府公报》改为半月刊,每月的一日、十五日出版。赠阅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信访办。
三、所有受赠单位应将《省政府公报》摆放在公共阅览架(橱窗)上,供广大群众阅览,并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广大群众学习、贯彻落实。
四、明确专人负责《省政府公报》的赠阅工作。《十堰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全面负责全市《省政府公报》的赠阅工作,并指定专人配合省政府办公厅湖北政报杂志社做好赠阅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省政府公报》的赠阅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受赠单位对《省政府公报》"上架"情况和组织群众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受赠单位的名单进行更新、订正,并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将更新、订正的名单(包括邮编、通讯地址)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湖北政报杂志社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2008年是《省政府公报》扩大赠阅范围的第一年,请各地将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及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信访办的邮编、通讯地址汇总,于1月28日前,报《十堰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由《十堰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汇总后上报湖北政报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