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6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
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8〕第9号令)、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市直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管理
(一)严格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准,对市政府驻外机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在岗在编实名制管理。不在岗人员不得占用编制,财政以实际在岗在编人员核定经费。
(二)差额补助人员严格限定在原核定的人数之内。
(三)自收自支人员应根据单位创收能力确定,不应占用差额补助基数。
(四)确因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临时性人员,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
(一)资产产权管理。市政府驻外机构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驻外机构所使用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资产购置管理。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单位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必须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大型专项购置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市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三)资产使用管理。驻外机构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可出租的国有资产,要采取公开、公正的形式进行招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