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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8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中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本目录中的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市县(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本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发展部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先导区管委会)根据本目录确定的投资项目范围,行使相应的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五)跨大连市行政区和需要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要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本目录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的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中属大连市核准权限的,集中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其核准权限没有下放。
  2、本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3、本目录规定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跨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本目录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区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年产5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年产1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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